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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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解除預期利益可以主張嗎?

一、買賣合同解除預期利益可以主張嗎?

買賣合同解除預期利益可以主張嗎?

1、《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因合同違約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預期利益損失的損失評估

1、生產利潤損失評估:如:因一方延期交付(或延期除錯)裝置、原材料或交付的裝置、原材料質量不符合約定而導致另一方延誤生產期間的損失

2、經營利潤損失評估:如:因一方違約解除承包、租賃等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後不及時交接承包、租賃物(包括車間、廠房、生產用特種車輛等)的行為而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3、轉售利潤損失評估:如:因一方延期交付合同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質量、數量不合約定,致另一方向第三方轉售的交易失敗而受到的損失。

因此根據以上的內容我們可以得知,合同糾紛中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損失可以並存嗎以及預期利益損失的損失評估,還介紹了關於合同中賠償損失的賠償方式的相關知識等相關資訊。

三、合同中賠償損失的賠償方式

1、約定賠償與法定賠償

(1)約定賠償。約定賠償又稱賠償額的預定,它是主合同的從合同,指當事人在約定賠償合同中預定一個損失賠償數額或者約定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在一方當事人違約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則按約定進行賠償。約定賠償簡便易行,可以減少賠償損失計算的繁雜。

約定賠償是一種附條件的從合同。違約損害發生,條件成就,則按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違約損害未發生,條件不成就,約定賠償合同不生效,無所謂賠償。

約定賠償與實際損失額往往不能完全吻合,在一般情況下,即使有差異,亦應按約定賠償辦理。倘若約定賠償額較實際損失額過高或者過低顯失公平的,賠償人可以請求減少,受賠償人可以請求增加賠償額。

(2)法定賠償。法定賠償指法律直接規定損害賠償的數額或者賠償損害的計算方法。

法定賠償的宗旨多是為了保護受侵害的弱者。特別是在消費領域,為防止經營者勢大欺人,壓低賠償數額,而由法律直接規定賠償額或者計算方法。增加賠償即是法定賠償。

綜上所述,賠償分為,約定賠償與法定賠償,當事人預定損失賠償數額的為約定賠償,直接規定損害賠償的數額的為法定賠償,增加賠償為法定賠償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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