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判幾年 普法法律網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2.3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玩忽職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TAG標籤:刑事犯罪辯護 刑事辯護 玩忽職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