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成立要求是什麼

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成立要求是什麼
律師解析: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成立要求如下:
1、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主體限於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
3、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和被綁架兒童的人身權利;
4、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的行為。法律依據: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