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害性物質司法解釋 普法法律網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9.01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2001年12月29日頒佈的《刑法修正案(三)》將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投毒”修改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但是,何為毒害性物質,現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詳細定義。2003年,兩高頒佈的《解釋》通過列舉的方式對禁用劇毒化學品進行了嚴格界定,即禁用劇毒化學品僅指毒鼠強、氟乙醯氨、氟乙酸鈉、毒鼠矽、甘氟等五種物質。 TAG標籤:毒害性 司法解釋 刑事辯護 物質 刑事犯罪辯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