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看守所與拘留所的區別是什麼

看守所與拘留所的區別是:
1、拘留所和看守所的羈押的物件不同。拘留所羈押的是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所受到行政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羈押期間不同。看守所裡的人有可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也有可能被批准逮捕,從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最長時間是37天。一個刑事案件從偵查到判決快則三個多月,慢則一年半載,要依據具體的案情來定。拘留所羈押的最長時間是15天,具體會依據違法情節輕重判定天數。
3、兩者的會見權。羈押在犯罪嫌疑人拘留所的人,可以會見家人,只要向拘留所提交申請即可;但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即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其家人不可以與其見面。只有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提供法律幫助和服務。
4、關於不得羈押的物件。患精神病或患有傳染病需隔離治療的、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的,應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拘留所條例》第二條
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行:
(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

看守所與拘留所的區別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