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標準是什麼 普法法律網 刑事賠償律師解答 1.3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刑法第119條第2款),是指過失損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等交通裝置,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傾覆或毀壞,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本罪是一種以交通設施為侵害物件的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TAG標籤:損壞 刑事辯護 過失 刑事賠償 交通設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