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多長時間可以行政複議 普法法律網 行政複議 1.2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TAG標籤:行政複議 行政類 行政 執行 多長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