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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對不予錄用的行政複議申請嗎?

一、可以申請對不予錄用的行政複議申請嗎?

可以申請對不予錄用的行政複議申請嗎?

1、不可以。有關單位組織的招聘考試,最終決絕當事人選擇崗位,將當事人排除在職位崗位,理論上屬於一個行政行為,但不是行政複議法中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財產權”、“人身權”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情形

2、從當前行政複議受理範圍從寬的處理原則以及《行政複議法》修改的趨勢,行政複議機關是可以受理此類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聘行政糾紛事項的

3、行政複議機關,包括法院拒絕受理此案的主要理由是《行政複議法》第8條第1款的規定“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二、哪些情況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要權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如果當事人因為參加了考試,但最終被不予錄用,是不能夠申請行政複議的,因為行政複議他只是針對一些具體的行政行為,而且當事人認為這個具體的行政行為做出來之後,是侵犯到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麼才可以藉此申請行政複議,除此之外,他都不能夠算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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