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包括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視聽資料、計算機資料。
(五)當事人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關於證據的規定,並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2011修正)》 第二十三條
辦案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證據包括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視聽資料、計算機資料;
(五)當事人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上述證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關於證據的規定,並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