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理論和實務認為,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所保護的權利主要是絕對權,如物權、人格權、智慧財產權。爭議的問題是,親屬身份權、合同債權以及繼承權是否屬於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保護物件除權利之外,法益也是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保護物件。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祕密;
(六)積體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