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及醫療糾紛

後續治療費用侵權責任法律怎麼規定?

後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治療所需要的費用。從概念可以看出,後續治療費的發生存在於兩種情形。

後續治療費用侵權責任法律怎麼規定?

(一)受害人因傷致殘的情形。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該解釋對責任方應當支付後續治療的費用作了規定,因該規定較為原則,審判實踐中不便操作,對此,關於後續治療費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1)後續治療費應包含的專案

後續治療費包含因後續治療確需的醫療費,以及所產生的必需的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和住宿費

等費用。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誤工費的認定,如果因傷害導致殘疾的,對於已經按照傷殘等級支付了殘疾賠償金的,不應再計算,只能賠償確實需要同往陪護人的誤工費,因為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對受害人應當得到而沒有的收入的補償。

(2)適用後續治療費的條件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但沒有導致殘疾和死亡後果的情形,其中的賠償費用只規定了七項,即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第三款規定的是受害人死亡的情況,因受害人已經死亡,不可能存在後續治療的情形;只有第二款規定了受害人因傷致殘的情形,才存在後續治療的情況,即後續治療費只存在於造成人體傷害,雖經治療仍留有殘疾的損害賠償案件中。

(3)適用後續治療費賠償的條件

1.治療應確有必要。

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損害後留有殘疾的,是否都有必要進行後續治療,應從後續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綜合分析。如果經過治療,受害人的殘疾程度有所減輕,那麼這種後續治療就是必要的;如果經過治療受害人的殘疾程度沒有減輕甚至擴大,那麼這種後續治療就是不必要的,應立即停止後續治療。對必要的後續治療產生的費用加害人應當賠償,對不必要的後續治療產生的費用加害人不應賠償。

2.後續治療應為侵權行為所產生之損害結果而引發。

這是從侵權行為和侵權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來認定後續治療費。即只有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導致的後續治療產生的費用,加害人才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受害人故意和過失,或者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損害結果加重的,對加重部分導致的後續治療所產生的後續治療費,原加害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只有既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又防止將一些不合理的費用轉嫁加害人,這才能體現法律的公平。

(二)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治療的情形。

關於二次治療,因個人體質的不同、損害程度的不同、醫療機構之間診斷技術的差異,導致審判中的個案之間也存在有很大的區別。

(1)二次治療因侵權行為所致。

權利與義務相併存,對於賠償權利人要求賠償的二次治療費,必須是因賠償權利人的侵權行為所致。同時,該二次治療應以侵權行為所引發的首次治療為基礎。因為每個傷者傷情的不同、個人體質的不同、恢復情況的不同,致使首次治療與二次治療之間的時間間隔也會有長短的差別。在這個時間間隔中,若是由於非侵權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的本不必要的二次治療或者二次治療中的加重原侵權行為人的費用,則不應由原侵權人,即賠償義務人承擔責任

(2)當事人對二次治療費用必然發生需承擔舉證責任。

二次治療費用,是相對於首次治療時提出的對將來必然要發生的治療費用的賠償請求。基於客觀原因,具有不確定因素的問題,費用認定過高將有損賠償義務人的利益,費用認定過低有損賠償權利人的利益。

因此,對此項費用的把握,必須以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為前提。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需要對受害者進行一定的賠償,也就是侵權責任的承擔過程,其中包括受害者後續治療的賠償過程,存在受害者受傷的治療,還有受害者治療之後沒有恢復,需要進行二次治療的過程,並且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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