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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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醫療事故鑑定申請再鑑定

醫療事故的發生,人們首先想到了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當人們對醫療事故第一次鑑定不服的時候,於是會申請第二次鑑定。那麼不服醫療事故鑑定申請再鑑定的程式是怎樣的呢?下面本站小編為你解答。

不服醫療事故鑑定申請再鑑定

一、有關醫療事故鑑定的規定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第二十一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根據條例,當事人有權進行兩次醫療事故鑑定。

二、醫療事故在鑑定的申請程式

1、首先對初次鑑定的醫學會的鑑定提出不服。其“不服”的內容可包括對事實的認定、法律法規的適用和鑑定的程式等事項;

2、在受到鑑定結論的15日內,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

3、將需要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材料與第一次鑑定的鑑定書一起提交給省級醫學會所在地的有關行政部門。

三、有關醫療事故再次申請的規定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專家鑑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並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要的材料,並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當事人對鑑定結論無異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鑑定材料中的病歷資料原件等退還當事人,並保留有關影印件。

當事人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的,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鑑定材料移送負責組織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

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首次鑑定後一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再次鑑定可以由雙記當事人共同委託,也可以單方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其中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鑑定結論持有異議,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另一方當事人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醫療事故的再次申請,申請人一定要注意,再次申請有東西是與第一次不同,再次申請的部門為省級有關行政部門,再次申請依然要提交鑑定的材料且還需要將第一次鑑定的鑑定書提交。申請人必須是在表示不服第一次鑑定的情況下申請,不能隨便的就申請。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對大家有用。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來到我們本站平臺與我們的線上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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