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管理法對假藥的定義 普法法律網 醫療事故鑑定 2.13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TAG標籤:藥品 管理法 醫療糾紛 假藥 醫療事故鑑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