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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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過度醫療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一、關於過度醫療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關於過度醫療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為了維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對“過度醫療”問題作出禁止性規範是必須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判斷“檢查”是否為“不必要”的標準,即是否符合診療規範的要求。

過度醫療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違背臨床醫學規範和倫理準則,不能為患者真正提高診治價值,只是徒增醫療資源耗費的診治行為。或者說,在治療過程中,不恰當、不規範甚至不道德,脫離病人病情實際而進行的檢查、治療等醫療行為。簡單說,過度醫療是超過疾病實際需求的診斷和治療的行為,包括過度檢查、過度治療。

二、過度醫療的判定準則是什麼

一般來說,對過度醫療判定的基本準則是:對病人的診療總體上是趨好還是傷害。在治療中,要看醫生的目的何在,治療是否產生預防作用,是否減輕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長病人的壽命。另外有兩個附加條件是:病人的經濟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療中是否能體現病人的權利。

三、過度醫療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1)使用的診療手段超出了疾病診療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規律和特點;

(2)採用非"金標準"的診療手段;

(3)對疾病基本診療需求無關的過度消費;

(4)費用超出了當時個人、社會經濟承受能力和社會發展水平。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過度醫療屬於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權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啊,對於過度醫療的判定的準則是醫生的目的是為了什麼,其次是藥效本身的作用是什麼?是否在病人的承受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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