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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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過錯責任怎麼處理

一、醫療事故過錯責任怎麼處理

醫療事故過錯責任怎麼處理

第一、協商解決。病員及家屬可以向醫院提出對醫療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要求醫院確定事件的性質並提出處理辦法。在事實清楚、責任分明的基礎上,患者與醫院進行協商。實踐中絕大部分醫療糾紛是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的,它避免了不必要的行政和訴訟程式,可以為病員和家屬節省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財力。

第二、技術鑑定。倘若患者和醫院不能就醫療事故的處理達成一致時,可以向當地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申請,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第三、重新鑑定、行政複議和訴訟。患者對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或者對衛生行政部門所做的處理不服,可以在收到鑑定書或處理通知書後向上一級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當然也可以直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什麼是醫療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學的一個概念,包括故意和過失。醫療過錯也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包括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某一行為的損害後果,而積極追求這一損害後果發生的心態;間接故意是明知某一行為的損害後果,而放任這一後果發生的心態。

無論哪一種故意,放在醫療行為中,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這在醫療損害中是極少見的。醫療過失也包括兩種形式,即:疏忽大意和過於自信,這種過錯也可能構成犯罪,即醫療事故罪。

對於醫療事故罪,有些人可能受《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影響,認為只有經醫學會鑑定為醫療事故,才能追究行為人的醫療事故罪,這是錯誤認識。《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醫療事故罪並非以經醫學會鑑定為醫療事故為追究行為人的責任的前提。

最後,在發生醫療事故後,醫患雙方需要沉著冷靜,不能急躁,更不能極端處理,比如擾亂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醫療機構或者醫護人員對患者病歷資料進行修改、刪除、或者銷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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