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律師解答

被擔保債權的數額和種類是什麼

一對於擔保債權的種類,在我國民法中,債權因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四種原因而產生,但《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不包括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以及損害賠償之債。因此我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的“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就是指“被擔保的主合同產生的債權的種類”。當事人不能對因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設定抵押。

被擔保債權的數額和種類是什麼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被擔保債權的數額是指在抵押合同中應確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特別是在當事人未約定所擔保的範圍時往往就根據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來界定抵押人的擔保範圍。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條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