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關係中介紹人需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普法法律網 抵押擔保律師解答 4.28K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對於僅起聯絡介紹作用的,不用對借貸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3條規定,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絡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3條規定: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絡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TAG標籤:承擔 責任 抵押擔保 借貸 債權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