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等關係中出借單位與借用人應為共同訴訟人 普法法律網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2.24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因為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等實際上是借用了一個法人的名義,此時,出借人與借用人之間必然形成了一種不可分的權利義務關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TAG標籤:債務債權 訴訟 專用章 出借 介紹信 應為 債權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