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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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債協議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對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履行等問題的認定,應當以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一般而言,除當事人明確約定外,當事人於債務清償期限屆滿後簽訂的以物抵債協議,並不以債權人現實地受領抵債物,或取得抵債務所有權、使用權等財產權利,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

以物抵債協議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即為有效。

當事人於債務清償期屆滿後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可能構成債的更改,即成立新債務,同時消滅舊債務;亦可能屬於新債清償,即成立新債務,與舊債務並存。當代物清償協議履行完畢之後該協議才方可生效。

《中國銀行以物抵債管理辦法》

第三條

銀行債權應當首先考慮以貨幣形式受償,從嚴控制以物抵債。債務人無貨幣清償能力時,應當以拍賣、變賣抵押、質押財產或者其他財產所得清償銀行債務。財產暫時難以變現並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可以辦理以物抵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