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中擔保人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擔保人需要具備的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對穩定;
3、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其帳戶內有1年以上繳存額;
4、無公積金貸款餘額及其它不良債務;
5、在借款人未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期間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6、擔保人年齡加擔保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
自然人擔保應提供擔保人身份證件、戶口簿,收入證明及住房公積金帳號,並與受託銀行簽訂保證合同。
二、擔保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對於債務的擔保人需要具備的條件法律沒有規定親屬不能擔任,但是有些銀行有權自己增加一些條件。所以債務糾紛中擔保人需要具備的條件要看具體貸款的銀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