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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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有抵押物的連帶擔保責任規定有哪些

有抵押物的連帶責任擔保主要是指在同一擔保中,存在即有擔保人也有擔保物的情況。

關於有抵押物的連帶擔保責任規定有哪些

抵押是有約定連帶責任的,因為既有抵押物又有保證人的連帶責任,相當於給債權人提供了雙重保障。

債權人申請執行主要是以下的方式。如果該抵押物是債務人提供的,則優先執行該抵押物;如果該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則可選擇執行抵押物或者主張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抵押特徵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

(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 【連帶責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因此,從上述來看,在處理擔保物的連帶責任保證衝突時,首先要區分擔保物的提供者是誰。 如果是債務人提供的,則債權人應首先實現真正的擔保。如果由第三方提供,則可以選擇性地實施。 並且在保證實現後,兩者之間可以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