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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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債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聽到“擔保”一詞,隨著擔保現象的越來越普遍,我國法律也對擔保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那麼什麼是擔保債權呢?我國法律對於擔保債權又是怎麼規定的呢?下面我們就來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來對擔保債權的法律規定進行一個介紹和說明,希望大家對這個問題有一個瞭解。

擔保債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首先,我那麼先來看一下什麼的擔保債權,即擔保債權的定義是什麼。根據我國有關於擔保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所謂的擔保債權,主要就是指人們因為擔保,而產生的一系列有關的權利和義務。對於債的擔保,主要是指我國的法律為了保護我們借債人的權利和利益能夠得到有效的實現,法律對債務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特別規定,並且需要用債務雙方之外的第三方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財產來保證債務人能夠履行還債義務,並且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對債權人的這個債務予以保障的制度。

下面我們再來具體看一下我國對於擔保債權的相應法律規定有哪些。

第一點就是法律規定,對於債務的保證人而言,他需要向這個債務的債權人做一個保證,保證的內容是確保債務人能夠按時履行自己還債的義務,如果說這個債務人不去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自己債務的話,那麼就需要按照三方所約定的擔保合同,由這個擔保人來代替債務人履行或者承擔債務的連帶責任。但是,作為擔保人,在幫助債務人履行完他的債務後,法律規定擔保人是有權向這個債務人追究補償的。

第二點就是在一個債務關係中,債務人或者第三方的擔保人是可以向債權人提供一定自己的財產,來作為這個債務或擔保的抵押物的。這是因為如果債務人沒有按時完全履行自己債務的話,那麼我們的債權人根據法律規定是有權把他們之前約定的這個抵押物進行折價,或者是變賣抵押物,抵押物產生的價值金額作為債權人是可以優先得到相應的補償的,這是保障債務人合法權利的體現。

第三點就是在一個債務關係中,作為債務關係中的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交付一定價值的財務作為定金。在債務人履行完約定的債務之後,這個交付的定金可以作為債務的抵押,也可以有交付者收回。如果說出現了債務人或者擔保人給債權人一定的定金,但是其中的一方沒有履行自己債務的這種情況下,給付定金的人是沒有權利要求債權人返回自己定金的;但是如果說接受定金的債務人也不履行自己規定的債務的,那麼根據法律規定,債務人就應當給給付定金的一方雙倍返還定金。第四點就是在債務中,債務雙方以及第三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可以佔有債務人或者擔保人的財產,如果對方沒有按時履行合同規定的話,那麼,債務人根據法律規定是有權佔有或者留置這個財產的,直到他們按合同償還完全部的債務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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