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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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抵押權時應注意什麼

抵押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辦理抵押時應注意的是:
(1)房地產抵押時,分別到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房地產的房屋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分別隸屬於不同的行政部門,為避免抵押人將同一房地產分別抵押給不同的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在設立抵押時,就應當要求抵押人將房屋和房屋所佔用的土地一併抵押給抵押權人。
(2)車輛,飛機、輪船等交通運輸工具作為動產,因涉及的金額比較巨大,辦理抵押時也需要抵押登記,不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
(3)設立抵押與發生債權同時進行。在發生債權的同時,就設立抵押權,避免發生債權在先,設立抵押在後,這樣可以防止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被其他債權人認為抵押權人與債務人惡意串通的嫌疑。

設立抵押權時應注意什麼

法律依據: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6條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民法典》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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