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

當前位置 /首頁/債權債務/抵押擔保/列表

動產的抵押權自何時設立?

一、動產的抵押權自何時設立?

動產的抵押權自何時設立?

動產抵押合同自雙方簽字確認後生效。我國動產抵押權模式採用書面成立—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產抵押權依當事人間的書面合同成立,但未辦理抵押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不得對抗 善意第三人,包括兩方面含義:

一方面,合同簽訂後,如果抵押人將抵押財產轉讓,對於善意取得該財產的第三人,抵押權人無權追償,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擔保,或者要求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

另一方面,抵押合同簽訂後,如果抵押人以該財產再次設定抵押,而後位抵押權人進行了抵押登記,那麼,實現抵押權後,後位抵押權人可以優先於前位未進行抵押登記的抵押人受償。而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即抵押財產登記後,不論抵押財產轉移到誰手中,只要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抵押權人都可以就該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

二、動產抵押的標的物範圍是什麼?

1.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於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 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戶登記。故而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亦可稱註冊不動產。對這類動產 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其自可象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業之機器裝置、農業用具、牲畜。這類動產是企業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 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因而,我覺得對此類動產應當分別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及登記機關。應該說,對這種 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於第三人掌握。且這幾類動產流 動性小,採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之順暢產生太大影響。但需說明的一點是,可抵押之牲畜應僅限於生產性牲畜,而對於羊、豬、雞、鴨之類不具生產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3.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 於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採取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 交易的正常進行。因而,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併設立浮動擔保。

動產抵押的辦理與不動產抵押的辦理程式並沒有什麼區別,都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動產的價值進行認定,而後由銀行或者金融機構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下還需要簽訂協議來進行明確,避免造成矛盾和糾紛。

TAG標籤:動產 設立 抵押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