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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關於違約金規定依據是什麼?

一、借款合同關於違約金規定依據是什麼?

借款合同關於違約金規定依據是什麼?

借款合同關於違約金規定依據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另外,有關違約金標準在法律上沒有統一,應當由雙方協商來進行認定,並簽訂合同來具備效力。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二、構成違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行為,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

違約行為只能在特定的關係中才能產生。違約行為發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著合同關係。如果合同關係並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無效),則不發生違約行為。

2、過錯,即違約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這也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

當事人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責任。因此,違約當事人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觀上必須要有過錯。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

3、損害事實,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後果。

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損失即已發生。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4、違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

違約當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只限於因其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其他損失,違約人自然沒有賠償的義務。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對這兩種損害違約人應賠償。

借款合同在簽訂時就需要由雙方根據實際的借款情況來協商認定違約責任,這樣才可以對後期如果發生矛盾糾紛的處理方式進行規定,但如果無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起訴到法院通過法律途徑處理,造成違法的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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