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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由怎麼寫

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由怎麼寫
填寫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由之前,我們需瞭解代位權訴訟中案由是什麼。大家都知道,在代位權訴訟中,存在兩層法律關係,兩個訴。
第一個法律關係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第二個法律關係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從以前一些法院審理這類案件的情況看,如果這兩個法律關係是同一個合同關係,有的法院就用同一個合同關係的案由(比如,第一個法律關係是買賣合同糾紛,第二個法律關係也是買賣合同糾紛,那麼,就用買賣合同糾紛作為案由。)
如果這兩個法律關係不是同一個合同關係,比如,第一個法律關係是買賣合同糾紛,第二個法律關係是加工承攬合同糾紛;那麼糾紛的案由怎麼確定呢。
從代位權的概念和特點來看,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它是代位訴權和間接訴權。
從代位權的性質來看,代位權源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不是當事人的約定,它規定的是債權人在債權債務關係中享有的權利。
所以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訴訟的案件,案由確定為代位權糾紛。所以,現在法院審理這型別案件時,將此類案件的案由確定為債權人代位權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