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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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人強迫下寫的借條有用嗎?

一、在被人強迫下寫的借條有用嗎?

在被人強迫下寫的借條有用嗎?

無效,要是一方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逼迫另一方寫下借條或者在事先寫好的借條上面簽字,這種情況下該借條也是會被認定為無效。此時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借條。

1、在受到威脅、脅迫、恐嚇的情況下所寫的借條無效

2、其內容不屬於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受法律的保護。但被逼迫人在解除逼迫、威脅後,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陳述被逼迫寫下借條的事實,由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也為日後法院對被逼迫所寫借條的合法性、真實性留下可貴的證據。

3、《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借條的訴訟時效怎麼確定?

借條糾紛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訴訟時效的問題,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

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借條上寫了還款日期的,一種是借條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寫明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是從還款日期到期後的第二天起算,如果債權人在三年之內沒有催告債務人,就喪失勝訴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確定沒有寫明還款期起的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實際上存在如下幾種型別:

(一)債權人催告當時債務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實際上卻未履行的,訴訟時效應自催告次日起計算;

(二)如果借條上沒有寫明還款日期但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就等於雙方當事人變更了合同內容,將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變成了履行期限明確的債務,那麼,債務人於該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三)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當即明確拒絕履行的,例如債權人沒有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債務人拒絕即屬於行使抗辯權,那麼,債務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訴訟時效也不起算;

(四)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並且否定債權的存在,那麼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而不論債權人是否規定有寬限期限及該期限是否屆滿;

(五)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務人未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雙方約定有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在該期限屆滿時,無論債務人是否明確拒絕履行債務,只要在客觀上債務人不履行,訴訟時效應自該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簽訂借條肯定是建立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時也要求實際發生了借款行為才行,一般借條的成立是以交付了借款為準。所以,在受到他人脅迫的時候簽訂下的借條,建議可以要求對方舉證證明實際交付了借款,若對方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這個時候對當事人來講也是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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