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約定律師費承擔主體的條款是否有效
一、借條約定律師費承擔主體的條款是否有效?
借條中關於律師費的承擔條款是無效的,律師費都是聘請律師的一方自行承擔的,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借條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有出借行為。
三、哪些借條是無效的?
(一)明知對方借款用於非法活動的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但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屬於無效行為。法院查明,出借人明知個人借款用於賭博、販賣假幣、販賣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給他人,其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對行為人還要處以收繳、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背真實意願的借條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受損害方的變更權或撤銷權應當依法行使。
(三)感情債所產生的借條
不少情人之間出於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例如:青春損失費,精神損失費,出軌劈腿等),會寫下借條,但實際中並沒有這筆借款支付的憑證。如果分手或者離婚了,一方拿著借條要求法院判決對方還錢,法院通常會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證據鏈,沒有其他證據只有借條的,借條無效。
(四)有借條但沒有實際支付借款
借條只能證明借貸雙方之間有約定,如果沒有實際支付借款,借條實際上是不產生法律效力的。
如果借條當中約定律師費由違約一方承擔,這樣一來,守約方在聘請律師的時候,可能完全不考慮律師的收費標準,所以這種約定完全不切實際,而且也違反法律規定,借條中根本就沒有必要去約定律師費的承擔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