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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規定?,拿走遺忘物是盜竊嗎

拿走遺忘物是盜竊嗎,有哪些規定?

忘性是每個人都會有的,當我們在外面比較粗心大意把自己的東西落在外面了,然後記起來回來找時發現被別人拿走了,這個時候拿走東西的這個人是算偷還是算撿的呢?拿走遺忘物是盜竊嗎,在法律層面上是如何定義,是否要考慮物品的貴重性呢?下面讓小編跟大家一起來了解下吧。

一、偷盜遺忘物會構成盜竊罪嗎?

拿走暫時遺忘物不算盜竊,但如果財物價值較大(立案標準司法解釋為1萬元,有的地方規定立案標準為5000元),經催要拒不交還的的,涉嫌侵佔罪。

二、侵佔罪的物件特徵

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罪,其犯罪物件僅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佔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一個關鍵區別在於侵佔包括兩個密不可分的行為特徵,即合法持有 非法侵吞:行為人將自己業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非法轉歸為己有,並且拒不交出、拒不交還的。

三、侵佔罪的犯罪構成

1、前提條件

“合法持有他人財物”是侵佔罪成立的前提。包括以合法的方式代為保管他人的財物、合法持有他人的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物件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3、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4、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5、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四、刑法規定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出門在外我們最好還是要離開時先檢查下身上要帶的物品有沒有帶齊,檢查後再起身離開;當我們看到別人落下東西時最好是撿到安全的地方然後看看能不能聯絡上失主,或者交到附近失物所,警察局有關部門都可以,做一個利人利己的好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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