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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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債務債權轉讓至境內

境外債務債權轉讓至境內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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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債權轉讓的效力認定

境外債權轉讓的效力認定

境外債權轉讓之後,債務被履行之前,債權轉讓行為對債務人的效力是待定的。其效力取決於轉讓人或受讓人是否將轉讓行為通知給債務人。

債權轉讓的規定: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3、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4、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5、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6、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