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證明

當前位置 /首頁/證明/婚姻證明/列表

不再開具未婚證明

不再開具未婚證明

單身證明又叫做”未婚證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是證明當事人截止到某個時間是否在民政部門有過婚姻登記的書面證明,一般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開具。《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自檔案釋出之日起,除對涉臺公證事項和哈薩克等9個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以保障大陸居....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民政部門不再開具未婚證明什麼時候執行

《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作的通知》中規定:
自檔案釋出之日起,除對涉臺和本通知附加所列清單中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像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各地民政部門在出具證明時,應當根據當事人所涉事項,在出具證明中註明“本證明僅限於XXX(申請人)辦理赴XX國家(或者臺灣地區)的XX公證事項使用,用於其他事項無效。”
TAG標籤:開具 未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