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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賠償是怎樣的

沒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賠償是怎樣的

雖然法律中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作出了嚴格的規定的,但現實中,只要達到了這些條件規定的,那麼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行。在應當籤而沒有籤的時候,需要作出一定的賠償。究竟這個沒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賠償是怎樣的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解答疑惑。

未籤無固定期合同的賠償

目前的用工實踐中,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方面出現的問題主要有兩種: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最終導致“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在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的三種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由於用人單位工作疏漏,在勞動者未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已經實際履行。那麼,在這兩種情況下,勞動者獲得雙倍工資補償的期限是一樣的嗎

對第一種情形,《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這一規定,一旦出現用人單位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就視為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該支付前11個月的雙倍工資,且立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此時用人單位仍不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或不補償前11個月的雙倍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勞動法》第98條之規定,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第二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由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則適用 《勞動合同法》第82條2款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第82條2款沒有確定兩倍工資的支付期限,筆者認為,從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這個期限,應從雙方應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起,直至雙方將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為無固定期限時止。

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候,其實實際處理的情況也是要區分一些的,畢竟不同的情況下涉及到的賠償是不一樣。如果你在這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也是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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