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當前位置 /首頁/智慧財產權/商標/列表

民法典網路侵權主體怎樣確認

民法典網路侵權主體怎樣確認
律師解析:民法典規定網路侵權的主體一般是網路服務的提供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卻不刪除連結,即使權利人沒有發出刪除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使反通知權時應以宣告的方式進行,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接到網路使用者提交的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後,將宣告轉發給權利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