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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對商標侵權的責任

針對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均屬於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而目前商標侵權商品通過銷售公司流通進入到商場進行銷售的,那麼銷售公司和商場各自承擔自身的商標侵權責任。在商場這些地方發生的一些商標侵權案件的話,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因為這個商場是必須要保證所有的產品都是正規渠道供貨。

商場對商標侵權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