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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的行政解決方式是怎樣的

一、商標侵權的行政解決方式是怎樣的

商標侵權的行政解決方式是怎樣的

1、商標侵權案件的行政管轄,既可以是侵權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是侵權行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禮商標侵權案件後,通過調查取證、在認定事實的前提下,制止侵權行為,並根據侵權人違法事實和情節輕重、作出行政處罰。具體處罰措施包括: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收邀並銷燬侵權商標標識;

(3)消除現在商標上的侵權商標;

(4)收邀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責令並監督銷燬物品;

(6)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發罰款,並可以責令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

3、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在調查取證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詢問有關當事人;

(2)檢查與侵犯活動有關的物品,必要時,可以責令封閱;

(3)調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行為;

(4)查閱、複製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業務資料。

選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商標侵權案件,有其獨具優勢:受理案件的人員業務熟悉,處理程式簡便,結案較快,因而省時省力。但其明顯的不足之處是行政處理決定無終局效力,當事人如對工商行政機關處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商標案件由哪個法院管轄

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複審決定或者裁定的第一審案件,由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確定其轄區內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第一審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

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法院管轄。各高階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無論當事人採取哪種方式來處理商標侵權糾紛,瞭解清楚具體處理方式的內容,其實還是很有必要的。以上就是對商標侵權的行政解決方式的詳細闡述。而要是選擇訴訟方式處理的話,首先要清楚應該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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