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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賠償標準是怎樣

我們常常會在生活中看到各種各樣的商標,但是我國對於商標的管理是很嚴格的,商標不是可以隨便使用的,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網站上的小編一起來具體瞭解瞭解商標侵權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商標侵權賠償標準是怎樣

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本條主旨】本條是關於侵犯商標專用權賠償數額確定方法的規定。

【本條釋義】

本條共3款,對如何確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作了規定。

一、關於本條的修改情況

本條是在原第56條規定基礎上經過修改形成的。原第56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次修改,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將原第3款關於“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內容,移到第64條中進行規定。

二是將賠償數額的確定,由原來的“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修改為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確定,即先按“實際損失”,後按“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再參照“商標許可使用費”的順序進行確定賠償數額。

三是增加了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規定了在已確定的賠償數額的基礎上,可以再加1倍至3倍確定賠償數額。

四是增加了證據不足時“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五是對在“實際損失”、“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商標許可使用費”都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將原來規定由法院“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改為“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關於商標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方法

根據本條的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以下順序和方式確定:

第一,按“實際損失”確定賠償數額。即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按照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確定賠償數額後,還應當加上註冊商標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所謂“合理開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第二,按“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即在註冊商標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註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確定賠償數額後,還應當加上註冊商標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第三,按“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確定賠償數額。即在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確定賠償數額後,還應當加上註冊商標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第四,由法院“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即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所謂“參考”,是指在確定賠償數額時,以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為基礎,綜合相關因素後確定賠償數額。第五,由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判決賠償數額。即當出現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都難以確定的情形時,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300萬元以下的賠償。“侵權行為的情節”,應當包括“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等因素,還應當包括“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範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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