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案例

著作權侵權沒有主觀惡意可以認定嗎?

侵犯著作權並不是必須要有主觀故意,侵權人主觀上存在惡意侵犯他人著作權的的心態;侵權人客觀上實施了擅自發表、擅自表演、擅自篡改他人作品的相關行為;侵權人的行為導致著作權人產生實際損失

著作權侵權沒有主觀惡意可以認定嗎?

1、所侵害的標的應當在著著權法保護的範圍內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隨著科技的發展,逐漸的擴張,幾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勞動的創作成果。為了包容各類的創作,以及適應未來可能發展出的新的傳播方式,各國著作權法一般採概括性的規定與列舉式的規定相結合,以靈活運用。至於所列舉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下列數項:

(1)、文學作品(包括文字、語言);

(2)、音樂作品(包括曲與詞);

(3)、戲劇作品(包括配樂);

(4)、舞蹈及啞劇創作;

(5)、圖畫、雕刻及雕版等美術作品;

(6)、攝影作品及圖片;

(7)、電影及其它視聽作品;

(8)、地圖、科技及建築圖形。

隨著科技的發展,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範圍不得不極度的擴張,以涵蓋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國家還擴及到對錄音錄影製品、廣播電視節目及表演的鄰接權。

但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初衷即在於便利公眾的文化進展,因此,一面擴充套件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一方面又必須就排除客體作出詳盡的規定。

2、須為著作權法所明文保護的排他性權利

著作權除包涵上述的經濟利益外,還有人身上的價值。英美法系國家雖未在著作權法中明文規定著作人身權的內容,但仍然委諸於習慣法上的法理,如違反契約、侵權行為、侵害隱私權、誹謗、不正當競爭等觀念來保護。

3、被害人需要有著作權

原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首先應當證明其享有著作權。在我國,不採著作權取得須先經行政機關審查登記的制度,而採“創作”主義,作品一經創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權。但在訴訟中,原告仍須證明其著作權的存在。著作權的存在,除上述應屬於成文法所保障的客體和權利範圍以外,原告還須證明:

(1)作品具有原創性。著作權的取得要件與專利權不同,後者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與實用性。而著作權只要具有原創性就夠了,即只要是經過個人心血努力、創作而非盜用、抄襲他人著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國國民的身份或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4、受害人須證明對方有侵權行為,亦即侵害著作權人受法律保護的幾種特別權利

複製、展覽、表演、發行等都是客觀的行為,較易判斷侵害是否發生。但是對於“抄襲”,即因“觀念”等不受保護,須先分出“觀念”以外的“表現形式”為保護的標的。而抄襲又不能侷限於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斷難免有主觀的價值判斷,而缺乏客觀標準。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則為抗辯

著作權法既然以公益的保護為重,在種程度內,即使是未經許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為理由以為免責抗辯。各國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為為合理使用。此外,對於“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明示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即依其為商業性使用或非營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區別;

(2)、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性質;

(3)、使用的數量及實質在整個受保護作品上所佔的比例;

(4)、使用對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經濟市場的價值的影響。

需要注意的是,原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首先應當證明其享有著作權。在我國,不採著作權取得須先經行政機關審查登記的制度,而採“創作”主義,作品一經創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權。但在訴訟中,原告仍須證明其著作權的存在。

侵犯著作權是屬於比較常見的侵權行為,侵犯著作權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表現是非常多的,而侵犯著作權的主觀意志一般是故意的行為,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侵權行為的時候,要及時的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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