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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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歸誰享有

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改編、翻譯、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歸誰享有

由此可見,演繹作品的著作權屬於演繹者所有。但是,演繹作品要以原作品為基礎,所以演繹作品著作權歸屬和行使,應當注意與原作品著作權的關係。

具體講,演繹權是著作權的一項權能,是原作者賴以獲得經濟利益的一項財產權利。作者既可以對其作品自行改編、翻譯、註釋等,也可以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使被許可人成為演繹者。因此,對他人已有作品進行演繹創作.應當事先徵得原作品作者的許可。

對於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例如歷代名作、古文,任何人都不享有專有權,因此任何人都可以對其進行改編、翻譯加以利用.演繹者不管以何種方式演繹已有作品,都必須忠實於原作品的主題、內容,保護作品完整性。未經作者同意,不得修改作品的內容和作者的觀點。此外,應當在演繹作品中指明原作者姓名,向原作品的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未經許可演繹他人作品產生的演繹作品儘管對原作作者來說是侵權作品,但它不是對已有作品的抄襲或複製,它本身是創作活動的產物.它的作者也付岀了創造性勞動,它本身是有著作權的,演繹作品作者有權禁止他人使用演繹作品.但由於這類作品畢竟是未經授權演繹產生的,故使用時應經原作者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使用是侵權的。

二、演繹作品版權侵權如何認定

演繹作品版權侵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享有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和彙編權。這四種權統稱為演繹權,因攝製、改編、翻譯、彙編行為產生的作品稱為演繹作品。這意味著將作品攝製成影視作品、改編成新作品、翻譯成另一種文字和將其與其他作品進行獨創性彙編的行為是受到演繹權控制的行為。

未經作者許可而對其作品實施的攝製、改編、翻譯、彙編行為屬於侵犯演繹權的行為,由此產生的作品為侵權演繹作品。由於演繹作品是對原作品的再創作,所以演繹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繹作品的版權時,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版權,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權。演繹作者應當在演繹作品上註明原作品的名稱、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內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則可能導致對原作品的侵權而承擔民事責任。

有關方面應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發現侵犯自己著作權的,應當積極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相關方立即停止相關侵權行為,並對侵權人的法律損失作出相關賠償。

演繹行為是表演者的創造性工作,是一種重要的創作方法。對於演繹創作的新作品,譯者即改編者、翻譯者、註釋者和組織者的版權享有獨立的版權。演繹作品的作者在對作品進行改編、翻譯、批註、整理的同時,其他人也可以對作品進行改編、翻譯、批註、整理。每個演繹作品的作者對其創作的演繹作品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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