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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額包含律師費嗎?

一、訴訟標的額包含律師費嗎

訴訟標的額包含律師費嗎?

訴訟標的不包括律師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6條的規定,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而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顯然,訴訟費不包括律師費。

二、律師收費的特點:

1、律師應當以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統一收案收費,不得私下收取律師費。

2、律師費不同於辦案經費,律師為處理受託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仍須委託人承擔。比如交通費、住宿費、司法鑑定費等。

3、律師費不同於訴訟費,律師費是基於委託關係產生的民事代理費用,訴訟費是基於向法院提起訴訟產生的強制性費。律師費是可協商的,訴訟費是不可協商的。

各地區的律師收費標準是不一樣的。

三、打官司訴訟費誰出

1、一般情況下,訴訟費應由敗訴的一方當事人負擔;

2、原告、被告各有勝敗時,訴訟費由人民法院決定雙方當事人共同分擔,原則上是按勝訴、敗訴的比例分擔;

3、敗訴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訴訟時,訴訟費用可由法院按他們的人數和各自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大小,確定各自負擔多少,其如有專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負擔;

4、撤訴的案件,訴訟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

5、由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負擔,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6、第一審和第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二審調解結案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負擔,協商不成的,由第二審法院決定;

7、離婚案件的訴訟費負擔,不能簡單地按勝訴、敗訴確定費用負擔,而要由人民法院根據案情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決定負擔辦法;

8、如原告勝訴,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由法院責成被告負責償付;

9、作為當事人的公民,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減、免交,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律師費也可以成為是訴訟標的,此時一般都是發生了律師不按照既定的標準收費導致的。一般情形下的民事糾紛案件,訴訟標的是民事主體之間有爭議的標的,可以是希望獲得的經濟賠償金,或者是孩子的撫養權,而不是律師費的金額。

支付這類律師費用時,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支付。不得私下進行支付。當事人員應積極的進行辦理,由這類律師進行辯護工作。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國的律師也會根據具體的案情和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相應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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