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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後租賃物歸誰所有

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後租賃物歸誰所有

一、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後租賃物歸誰所有

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可以歸出租人所有,也可以歸承租人所有。因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可對租賃物的歸屬有選擇權,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價格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後租賃物歸屬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約定的;約定不成的可以進行補充協議;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以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二、簽訂租賃合同有什麼風險

1、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

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過錯導致的,出租人應當自己負責;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承租人的過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則第三人向出租人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不可歸責於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則根據“不幸事件由被擊中者承擔”的原則,由出租人對自身負擔財產損失風險。

2、租賃物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風險負擔。

如果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履行由出租人造成,那麼出租人應當向承租人負違約責任;如果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履行由承租人造成,那麼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張任何權利;如果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履行由第三人造成,那麼出租人首先應當向承租人負違約責任,之後可以向侵權人追償;如果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導致合同無法按照約定履行由不可抗力或者自然損耗造成,承租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物可以歸出租人,也可以歸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之後,需要承擔租賃物毀壞的風險,存在這種行為也會導致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由於出租人的責任導致租賃物毀壞的,出租人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要按照承租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還要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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