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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失公平的合同是無效的嗎

一、顯失公平的合同是無效的嗎?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無效的嗎

顯失公平的合同不是無效的,顯失公平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合同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合同當事人一方利用了對方緊迫情勢、缺乏實際經驗或不知情,使之提出或接受了明顯不利的條件;

2、當事人一方不正當地利用其在經濟地位、社會影響或人際關係上的優越條件,使對方接受或提出明顯不公平的交易條件;

3、因第三方的不正當干涉,使雙方當事人不得不達成顯失公平的協議。

三、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產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

2、認定程式的啟動不同。

可撤銷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撤銷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常常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無效合同雖然合同已經成立並存在,但是自始自終都是無效的,它始終無法轉變為有效合同,因此也是一種絕對無效的合同。可撤銷合同並非絕對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著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

4、法律責任不同。

無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終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而且有關當事人可能還要對其行為承擔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一般是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而可撤銷合同是根據享有撤銷權一方當事人的主觀意願而決定其法律義務和責任的。

5、期限限制不同。

對於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如果要行使撤銷權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撤銷權人喪失撤銷權,不得行使撤銷權,此時合同有效;而無效合同則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其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

造成合同顯失公平的原因非常多,例如籤合同的過程中,由於第三方的不正當干涉造成合同的內容明顯對另一方不利的。不過,合同相對方明知合同的內容顯失公平,但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行使撤銷權的,超過法定期限會喪失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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