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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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律行為存在哪些方面的不同?

一、概念不同

民事訴訟法律行為存在哪些方面的不同?

1、民事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意思表示的內容而引起民事法律關係設立、變更和終止的行為。

民事訴訟行為是能民事訴訟法效果的行為。

2、一切法律效力的發生,為法律所賦予。

民事法律行為與民事訴訟行為亦是如此。然而,對法律行為效力的確認,民事法律行為本質上是確認其中的亦是表示內容的效力,也就是說,法律賦予主體能夠按照自己的意思設定民法上的權利義務。

民事訴訟行為則不同,儘管一些訴訟行為具有依主體意思表示設立、變更和終止雙方訴訟權利義務的性質,如訴訟管轄協議,但就其整體而論,意思表示設立權利義務並不是一般特徵。因此,是否建立在意識表示基礎上,成為民事訴訟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區別。

二、理論上存在差異

1、民事訴訟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具有以下不同特性

(1)法律行為具有表意性,民事訴訟行為不具有表意性。

(2)法律行為具有設權性,民事訴訟行為不具有設權性。法律行為可按照自我意志在當事人之間設立民法上的權利義務,法律賦予其效力。

2、民事訴訟行為的成立要件上不同於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的成立要基於意思表示,這一點比民事訴訟行為的成立複雜。在意思表示中,目的意識、效果意思和表示行為的欠缺均能導致法律行為的不成立。

3、民事訴訟行為的生效要件上不同於民事法律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一般生效要件有三個: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識表示自願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民事訴訟行為的生效,沒有統一規定,一些條款僅隱含此類內容。

4、在對民事訴訟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控制方法上存在差異

民事法律行為因與意識表示密切相連,決定了法律對其採取特殊的控制方式。一方面,法律有必要對行為的成立要件、生效要件、責任後果等予以強制規定,使意思表示之基本原則意思自治原則能根置於法治原則基礎上,不至於被行為人濫用;另一方面,當意思表示出現瑕疵時,為確保意思儘可能地得到確認,充分實現行為人通過意思表示設定權利義務的目的,需要建立一些意思推定規範。

三、生效要件不同

1、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一般生效要件有3 個:

(1)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自願、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民事訴訟行為的生效, 沒有民事法律行為生效那樣的統一規定。一些條款中像是隱含著此類內容。如民訴法第88條:“調解達成協議, 必須雙方自願, 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表明調解行為必須符合自願、內容合法才能生效。自願和內容合法便成為調解的生效要件。而能進行調解的只能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或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特別授權的代理人。

從上述的民事訴訟法律行為區別的介紹中我們可得,民事訴訟行為主要是指在訴訟存續期間參與者所進行的行為活動,而民事法律行為主要是針對民事權利或義務所進行的行為活動。不論是民事訴訟行為還是民事法律行為,都屬於法律行為,當事人都必須遵從相關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