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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終審為幾審?

一、民事訴訟幾審終審?

民事訴訟終審為幾審?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的法律制度。

其內容是:如果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式審理。 根據兩審終審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在作出判決和裁定之後,還不能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內有上訴權的當事人沒有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的情況下,第一審判決、裁定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內有上訴權的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才能對案件進行審理。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也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二、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幾級

因此,我國的兩審終審制也稱為“四級兩審終審制”。

1、 兩審終審制的意義在於:

①可以使錯誤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糾正,從而保證辦案質量;

②上一級人民法院通過對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的審判,及時瞭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情況,使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級監督作用得到發揮,改進審判工作;

③可以防止訴訟拖延,節省人力、財力、物力,保證及時、準確打擊犯罪,使處於不穩定狀態的社會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得以穩定和恢復。 對兩審終審制不能絕對和機械地理解。兩審終審制並不是說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即使有錯誤也不得改變,如果確有錯誤,當然應予糾正,只不過不能適用上訴審程式來解決,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式。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終審一般認為是兩審終審制,也就是“四級兩審終審制”。民事訴訟當事人如果在一審審判結束時對審判結果有疑慮,即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發起上訴,從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法院給出二審訴訟結果即是終審結果,當事人之後就無權向法院提出訴訟了。更多法律諮詢,歡迎檢視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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