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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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執行時效是什麼

一、申請執行期限

民事訴訟法執行時效是什麼

申請強制執行期間為2年,適用中止、中斷規定,自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1天起計算,未規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民訴239條)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執行程式若干解釋29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後10日內發出執行通知。(民訴解釋482條)

二、申請執行中止

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執行程式若干解釋27條)

三、通知被執行人期間

法院受理執行案後,應在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下稱執行工作規定第24條)

四、執行異議期限

【執行管轄權異議】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執行程式若干解釋,第3條)

【次債務人的執行異議期間】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第三人應在收到履行通知書後15日內提出異議,法院不審查異議。(執行工作規定61條)

案外人執行異議期限】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應在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由執行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民訴解釋304/305條)

【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期限】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由執行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民訴解釋304/306條)

【對執行行為書面異議的處理期限】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並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同上,第9條)。(民訴225條)

【對執行標的書面異議的處理期限】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民訴227條)

【中止執行後起訴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裁定對異議標的中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已經採取的執行措施。(執行程式若干解釋23條)

【財產分配方案異議期限】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執行程式若干解釋25條)(民訴解釋511條)

【財產分配方案異議反對期限】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收到財產分配方案異議通知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後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執行程式若干解釋第26條,民訴解釋512條)

五、執行措施期限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民訴解釋487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標的裁定中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解除對該執行標的採取的執行措施。(民訴解釋316條)

駁回案外人執行異議裁定送達案外人之日起15日內,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民訴解釋465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決定暫緩執行的,如果擔保是有期限的,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民訴解釋469條)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執行案件相關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將是否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告知執行法院。不予受理的,應當將相關案件材料退回執行法院。(民訴解釋514條)

六、執行寬限期

法院執行被執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主動騰空房屋。(執行抵押房屋規定第2條)

拍賣程式

【評估報告期限】法院應在評估機構作出評估報告後5日內傳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對報告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拍賣、變賣規定第6條)

保留價確定後,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於收到通知後5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於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拍賣、變賣規定第10條)

【拍賣公告發布期限】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7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15日前公告。(拍賣、變賣規定11條)

【提前通知相關人員拍賣期限】法院應當在拍賣5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於拍賣日到場。(拍賣、變賣規定14條)

【恢復拍賣】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中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後,需要繼續拍賣的,應該在15日內通知拍賣機構恢復拍賣。(拍賣、變賣規定21條)

【保證金的處理】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3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於3日內退還競買人。(拍賣、變賣規定13條)

【拍賣裁定期限】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並於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後10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拍賣、變賣規定23條)

【拍賣物移交期間】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佔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拍賣、變賣規定30條)

【第二次拍賣限期】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應當在60日內再行拍賣。(拍賣、變賣規定26條)

【第三次拍賣】第二次流派的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應當在60日內舉行第三次拍賣,第三次第三次拍賣流拍,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7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動產不能進行第三次拍賣。(拍賣、變賣規定27、28條)

七、執行期限

訴訟執行按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子在3個月內執結;經本院院長同意,可以延長3個月,還需延長,層報高院備案。(審限若干規定第5條)

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階人民法院備案。

【不計入執行期限】中止執行至恢復執行的期間;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審限若干規定第9條)

八、其他法院執行

【申請上級法院執行期間】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民訴226條)(一)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二)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6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三)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依法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11條)

【委託執行】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1個月內辦理完委託執行手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15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函件後30日內執行完畢;在30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後15日內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15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民訴229條,審理期限若干規定5條)

九、不受期限限制

法院採取本法第242條、第243條、第244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民訴254條)

十、執行妨礙的排除

在執行終結6個月內,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對已執行的標的有妨害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排除妨害,並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民訴解釋521條)

十一、特別注意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條以及本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四百零一條、第四百二十二條、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的6個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1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民訴解釋127條)

以上就是本站欄目的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民事訴訟法執行時效。對於當事人最重要的的調解書、判決或者裁定,只有實際執行,才能保護當事人的權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若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一方在調解書、判決或裁定中規定的期限內,不執調解書、行判決或裁定,拒不履行其義務,那麼我國法律規定的申請強制執行期限是為2年。當然,對於民事訴訟執行期限法律上也有特殊規定,需要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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