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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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可以是單位嗎

一、證人可以是單位嗎

證人可以是單位嗎

證人,即知道案件情況並提供證言的人。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即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證人的範圍作了規定和規範,民事訴訟中個人、單位均可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

在我國,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為證人,不接受單位作為證人,即單位不能以單位名義提供證人證言。

二、證人具有哪些基本特徵呢

(一)證人必須瞭解案件情況。知道案件情況是證人的一個基本特徵,也是成為證人的必備條件。證人對案件事實的瞭解,是在案件事實的發生過程中或發生之後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通過語言文字再現出來,成為證人證言。

(二)證人作證的義務性。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對於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證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得以拒絕。

(三)強制性。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三、證人有法律保護嗎

1、依法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打擊報復證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規定,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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