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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誰先動手誰責任是否合理?

打架誰先動手誰責任是否合理?

打架誰先動手誰責任是否合理?

打架誰先動手誰負責的歸責原則是不合理的,因為打架是犯法的,不是誰先動手誰負責,只要參與打架行為的都要負法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拓展資料

打架是行為人公然實施的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打人行為。行為方式一般採用拳打腳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毆打他人。

打人屬行為犯,即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毆打他人行為,不論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傷,即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毆打的行為方式、行為地點和傷情輕重等,應當作為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

不以傷害為故意的行為,如拍打他人臉部的可稱為侮辱行為而非法律上的打架行為;不利用肢體或工具的行為,比如投毒、放火等,亦非毆打行為;不即時發生作用力的行為,如手推他人墜崖的,不稱為打架行為;不直接作用於受害人身體的,如言語威脅或搗毀車輛以恐嚇車內受害人的行為,不稱為打架行為。

綜上所述,無論在社會上有什麼地位的人或者說在打架過程中先後動手的順序都不能改變法律對打架行為的禁止,只要是打架且有傷害行為的都應該對其侵權的責任負擔處罰的後果,而最嚴重的懲罰甚至是涉及到刑法的有期徒刑以及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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