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具備哪些條件
一、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具備哪些條件?
一是,行為主體是兩個人或者兩個以上的人;
二是,幾個違法行為人必須有共同的違法故意。即行為人對於自己實施的違法行為持故意的心理狀態,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而希望或者有意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同時,幾個行為人相互明知在共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二、治安管理處罰具有哪些特徵?
1、從處罰主體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實行“一元制”的處罰體制;
2、從處罰程式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完全採用行政處理程式;
3、從制裁的角度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屬於中間制裁;
4、從處罰的強制性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具有警察強制性。
三、治安管理處罰方式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四、治安管理處罰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五、治安處罰的原則有哪些?
1、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
2、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
3、公開、公正原則。
4、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5、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綜上所述,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需要根據違法行為人在違法案件中起到的作用分別進行治安處罰。類似於共同犯罪,如果起主要作用,公安機關的處罰力度就比較重,起次要作用的,公安機關可以相對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