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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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起訴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起訴時間是什麼時候?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起訴時間是什麼時候?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勞動者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仲裁裁決的種類有哪些?

1. 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是指在仲裁程式進行過程中,仲裁庭就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55條規定: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 最終裁決。最終裁決即通常意義上的仲裁裁決,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就當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爭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判定。

3. 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仲裁庭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作出的裁決。仲裁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被申請人經過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作出的裁決。

4. 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即仲裁庭根據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它即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仲裁一般是由仲裁部門來進行處理,但當事人對於仲裁的結果不服氣的話,那麼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但一定要在六個月的時間之內進行辦理完成,從而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於仲裁處理不好的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