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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申請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仲裁裁決申請時間是什麼時候?

仲裁裁決申請時間是什麼時候

超過15天不起訴的就生效了,再過10天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了。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此時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執行申請書向被執行人所在區人民法院提出。第六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二、仲裁法的規定。

1、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也就是說,在執行裁決過程中,發生了一方申請撤銷裁決的特殊情況,人民法院暫時停止執行,最後視裁決是否被撤銷,再決定恢復執行還是終結執行。在實踐中應當注意,一方申請撤銷裁決,是中止執行的法定理由。一旦有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撤銷裁決,執行法院即應當裁定中止執行,而不是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執行的裁定,依法不準上訴,在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執行程式暫時停止

2、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上述中止執行的情況外,《民事訴訟法》第256條:關於中止執行的一般規定也適用於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這些情形包括:

3、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申請執行是申請人的權利。在執行過程中,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是申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如果延期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尊重其意見,裁定中止執行。

4、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異議的。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將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執行人員經審查認為執行異議確有理由的,為避免執行錯誤,應裁定中止執行。

5、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等待繼承期間,應中止執行。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後,繼續進行執行程式。

6、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作為—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情況,應暫時停止執行,等待它的權利義務承受人享受權利或者承擔義務。

如果法院在6個月內不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你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

綜上所述,如果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中止執行的裁定決定書送達即生效,依法不準上訴,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裁定中止執行,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應中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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