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律規定 普法法律網 訴訟管轄律師解答 1.37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TAG標籤:訴訟管轄 法律 訴訟仲裁 撤銷 之訴 #